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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最重可判5年

基隆地院行政庭法官勘驗錄影後,認定難以憑輕微聲響判斷是否發生碰撞,可能只是車輛輾過石頭或異物所致,難以認定余姓男子明知肇事仍逃逸。(資料照)

基隆地院行政庭法官勘驗錄影後,認定難以憑輕微聲響判斷是否發生碰撞,可能只是車輛輾過石頭或異物所致,難以認定余姓男子明知肇事仍逃逸。(資料照)

2022/07/10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蔡家豪指出,汽機車駕駛人肇事逃逸時,可能造成人受傷、重傷甚至是死亡,若明知發生車禍仍逃離現場,觸犯刑法一八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法定刑度六月至五年。

蔡家豪說,本案余姓運將被指與莊姓運將的車碰撞後逃逸,由於僅有車損,未造成人員受傷與死亡,因此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蔡家豪指出,即使未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仍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至三千元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規定。

蔡家豪說,本案無直接證據認定二車如何碰撞,余男也不知道與莊車發生擦撞,而無論行政或刑事,肇逃前提都是,必須明知道與人、車發生碰撞,還故意離開現場,才會構成逃逸,余若不知道發生碰撞,而離開現場,就不會構成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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