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未投保 女員工車禍重傷害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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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員工可向職業工會投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彩券行林姓女員工凌晨下班後發生車禍,造成永久失能等重大傷害,卻發現雇主未替她投保勞工保險,導致無法請領傷病、失能補助,向彩券行負責人求償;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彩券行僅三名員工,未達聘僱滿五名員工須強制投保規定,也無替林女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判林女敗訴確定。
僅3員工 無強制投保義務
林女二○一六年七月任職新北市一家彩券行,同年十二月廿六日凌晨下班後,林女搭乘友人機車發生重大車禍,受有左側硬腦下腔出血、水腦症、傷後癲癇等重大傷害,達殘廢等級第二級;她向勞保局請領傷病、失能補助金,卻因資格不符遭拒。
林女發現,彩券行未替她投保勞工保險,以致她無法請領傷病補償金及失能補助金共計八十五萬九千多元,向陳姓、黃姓雇主求償八十五萬九千多元。
陳男指稱僅借牌給黃男經營彩券行,實際負責人是黃男,自己非林女的雇主,沒有賠償責任;黃男庭訊表示,彩券行僅聘請包括林女在內的三名員工,因員工人數不滿五人,非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強制投保單位,因此未替林女投保。
新北地院傳訊彩券行最資深女員工,她證稱彩券行只有三名員工,合議庭認定黃男沒有替林女投保義務,判她敗訴。林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林女認為,黃男未在她上班時即告知彩券行員工未滿五人,導致她不知情而未自行投保,損害其權益,黃應負起賠責任,但高等法院認為,彩券行在她填寫新進人員資料表時已告知員工僅三人,審酌林女曾在超商工作,應知悉員工投保勞保權益,認定彩券行無替林女投保勞保的義務,判她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