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程序問題押不成 檢抗告
東檢主任檢察謝長夏指稱,張靜與黃姓女友涉嫌偷拍時間長達五年以上。(記者陳賢義攝)
〔記者陳賢義、張文川/綜合報導〕台東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等罪,日前遭檢警拘提及聲押,張靜以台東地檢署拘提程序有問題聲請提審,台東地院認為檢方傳票上身分漏未記載、拘提程序不合法,在提審庭裁定無保釋回,聲押也駁回,檢方對此已提抗告。
全案源於檢察官羅佾德,受理偵辦黃女在沙龍店被控傷害案,擔任黃女辯護律師的張靜,向檢提出監視器翻拍照,遭質疑未經當事人同意偷拍更衣等過程,因而衍生案外案,檢方去年十一月分案偵辦。
東檢表示,為調查有無其他被害人,本月廿一日搜索該店及張的律師事務所,並傳訊證人、其他被害人等,因張拒不到庭,另發拘票拘提到案,訊後認定張、黃涉案重大,有串證及無固定住所的黃女有逃亡之虞聲押禁見,張要求提審。
東院以傳票附註欄「本件被傳人」身分漏未記載、及未經合法傳喚拘提不合法定程序,將張釋放。張表示將店內監視器影片複製為證據交檢方,卻被檢方拿來控告他,應是他為前台大教授彭文正辯護,遭到「查水表」迫害。
張靜控檢加重誹謗等罪
張靜昨赴台北地院提出刑事自訴,控東檢主任謝長夏加重誹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表示近日還會赴東院自訴控告羅佾德、主任檢察官陳筱茜違法搜索、妨害電腦使用、公務員洩密、妨害秘密等多罪。
台東律師公會聲援張靜,表示檢方未確定律師為被告身分前,恣意搜索律師事務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拘提規定。東檢表示,刑訴法對傳票應記載事項,未明示應在附註欄註記「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此非法定事項;且警詢後送傳票予張姓被告時,經張簽收未質疑,法院恐有誤解刑訴法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