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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取巧」但非駕車判撤罰

司姓男子為圖方便,在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一○六巷口,紅燈時牽車過馬路迴轉遭警員開罰單。(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徐聖倫攝)

司姓男子為圖方便,在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一○六巷口,紅燈時牽車過馬路迴轉遭警員開罰單。(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徐聖倫攝)

2022/03/22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機車騎士不想停等紅燈,「偷吃步」熄火牽車過馬路,到底算不算闖紅燈?法官的判決推翻警方現有的執法規定!

騎士越過停止線 警開罰單

司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見前方是紅燈,立刻熄火牽車越過停止線,牽著車沿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到對向車道後發動機車騎走,司男因此吃上一千八百元闖紅燈罰單,司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男「熄火牽車過馬路迴轉」雖是投機取巧行為,但司男的機車移動過程,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所以不構成「駕車」,不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判決原處分撤銷。

挨罰一千八 騎士打行政訴訟

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晚間八時許,司男騎車沿永和區成功路一段往得和路方向行駛,行經成功路一段一○六巷口時遇到紅燈,他不想停等紅燈,使出「熄火牽車過馬路迴轉」招數,牽車通過斑馬線後,再發動機車往福和橋引道方向騎去;警方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以一千八百元罰鍰。

司男不服提訴要求免罰;裁決所說明,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六條第五款第一目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裁決所並以警政署的函釋主張,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號誌為紅燈) ,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行騎車駛離的行為視同機車駕駛人,該違規行為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舉發。

雖然該條的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不過法官認為,司男的機車移動過程,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的動力,所以不構成「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

法官認定人力牽車不算駕駛

法官並質疑,該函釋內容沒說明單靠人力牽車,而非利用機車引擎時,是否屬「駕駛」,且該函釋認為,「機車駕駛人牽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不算違規,那麼何以騎士下車牽引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就「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函釋沒有合理說明,見解不可採。

另外,雖交通部的「闖紅燈行為認定原則會議紀錄」結論認為,「機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紅燈號誌的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行為」。

但法官認為,這仍沒說明靠人力牽車時是否屬「駕駛」,且若把人力牽車都算「駕駛機車」,那所有沒駕照者在引擎未發動狀態下移動機車,都會構成「無照駕駛」,這不僅於法不符,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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