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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車震妻淫聲 綠帽夫反挨告獲罪

曾姓男子在妻子座車裝竊聽器偷錄到妻子與南市衛生局前局長陳怡在車內的活動、對話內容,挨告妨害秘密。(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座車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曾姓男子在妻子座車裝竊聽器偷錄到妻子與南市衛生局前局長陳怡在車內的活動、對話內容,挨告妨害秘密。(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座車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2022/03/08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府衛生局前局長陳怡被控任內與鄭姓已婚女秘書偷情,在鄭女車上有鹹溼聲音、疑似車震曖昧,鄭女前夫曾男向兩人提告求償勝訴,但曾男在鄭女的車上裝竊聽器也吃上官司,台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曾男兩個月徒刑,並諭知緩刑兩年。

男對衛生局長與妻偷情 求償勝訴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曾男與鄭女原是夫妻關係(二○一八年三月中旬離婚),二○一七年十月間,曾男懷疑妻子外遇她的長官陳怡、並無故在妻子的座車內安裝錄音設備,偷錄妻子與陳怡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晚間,在車內對話情形。

曾男以此錄音內容,二○一八年四月向台南地檢署提告鄭女與陳怡妨害家庭,案經南檢偵結對鄭女與陳怡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妻反控妨害秘密 判刑兩個月

二○一九年三月下旬,鄭女為妨害家庭案到南檢出庭應訊,才得知前夫持有偷錄的錄音內容,怒控前夫涉妨害秘密。

曾男應訊時辯說,會錄音真的是不得已,在婚姻可能破裂的情況下,用這種方式才能了解鄭女是否與她的長官外遇,真的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做,因為鄭女每天都半夜才回家,說跟她的長官有很多事情要處理。

台南地院法官表示,最高法院有判決指出,國家偵辦犯罪的公務員監聽,須依法在法院監督下進行,夫妻之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可任意窺視、竊聽他方與周遭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談。曾男竊聽錄音行為並無法律上正當原因,符合刑法妨害秘密罪的「無故」要件。

台南市府衛生局前局長陳怡被控,二○一七年十月間與鄭姓已婚女秘書偷情,鄭女丈夫曾男後來與妻子離婚,並提告向前妻與陳怡兩人求償,二審判陳、鄭兩人要連帶賠五十萬元給曾男確定。

衛生局長涉偷情案爆發後,陳怡辭去衛生局長職務,不久出任奇美醫院心臟內科醫師兼院長室顧問。

對於曾男涉竊聽被判有罪,陳怡低調地說,並不知道有此案,應不關他的事、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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