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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怎麼認定?法界兩種見解

女主任與女職員裝茶水時,在分局走廊上起爭執。
(記者王捷攝)

女主任與女職員裝茶水時,在分局走廊上起爭執。 (記者王捷攝)

2022/02/13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警察局的一名分局女主任被指打同事,不少官警過來查看,沒有人將主任視為現行犯。法界人士對現行犯的認定,有兩種見解,一是刑事訴訟法八十八條規定「現行犯人人可逮捕」,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嫌犯脫逃,使逮捕人在法律上免責,並非指警察看到現行犯就有逮捕義務;另一說認為,偵查機關發現不法應主動調查,但對告訴乃論的犯行,警方何時發動偵查會有爭議,最好方式是啟動偵查程序,待被害人決定不提告,再暫停程序。

律師林仲豪認為,若是主任正在打職員時被警方目擊,認定是現行犯沒問題,但其他官警聞聲查看才得知,如此算不算現行犯,應可尊重警方的認定;刑訴法八十八條的宗旨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犯人脫逃,讓執行逮捕者在法律上能免責,但是當證據、人犯都不會影響後續偵辦動作時,是否以現行犯逮捕,應由警方依現場狀況認定。

律師洪明憲表示,刑訴法二二八條規定,警方若知情犯罪可主動偵辦,例如獲報酒店外有人打架,一樣是告訴乃論的傷害案,警方趕到現場時即使已無人鬥毆,警方仍會把雙方帶回警所,這時就進入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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