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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3腳趾 逆轉判非重傷害/少年挨轟500發BB彈全身傷、電擊4小時…

少年身上被五百發BB彈打得傷痕累累(大圖);三根腳趾則因電擊截肢(小圖),二審法官認定,傷勢不算重傷害。(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少年身上被五百發BB彈打得傷痕累累(大圖);三根腳趾則因電擊截肢(小圖),二審法官認定,傷勢不算重傷害。(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21/12/26 05:30

原判決被否決 受害補助飛了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去年五月彰化羅姓少年到鋼構公司當學徒,被惡老闆詹祐承、黃佳緯逼吃狗屎、喝狗尿取樂,以及遭連射五百多發BB彈全身是傷、右腳被電擊到第二至第四趾壞疽截肢。羅少長期受凌虐,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至今仍在精神科醫院住院治療,羅母原本寄望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爭取醫療費補償,一審法院也認定他受「重傷害」,但被二審法官推翻,認為羅少傷勢「沒有到全部腳趾截肢的程度,未達重傷害標準」;羅母說,重傷害的認定被否決,一毛錢政府補助也拿不到。

詹、黃二人當初以「懲罰」之名找樂子,將羅少用鐵鍊、束帶綑綁在椅子上,持空氣槍猛轟胸、腹、手、腳等多處,造成全身鈍瘀傷;二人又自製「刑具」對羅少電擊三至四小時,除三根腳趾壞疽遭截肢,右手也有電擊傷。

一審依醫師鑑定判重傷害

彰化地院審理時,醫師鑑定認為羅少受重傷害。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邱顯祥、法官楊欣怡、李明鴻認為,刑法「重傷害」就下肢而言,是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二審另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為「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才屬「嚴重減損」,依此指出,原審對於羅少已達「重傷害」的認定稍嫌速斷,該案僅達「傷害」的程度。

二審認為腳趾全沒了才算

羅母昨天表示,她無意再上訴,僅能尊重司法,目前兒子還在醫院治療,病況已有起色,若住院達半年,即有資格取得「重大傷病卡」,多少可減輕醫療的經濟負擔;羅母另將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政府為照顧弱勢被害人生活,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規定,依被害型態分為三種補償,分別為被害致死亡、被害致重傷害及性侵害,若認定為重傷害,可獲最高四十萬元醫療費補償、最高一百萬元勞動力減損補償、最高四十萬元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若未達重傷害程度,無法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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