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強制罪犯工作違憲 即起失效
2021/12/1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與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等三法,針對黑幫、詐騙集團、常業詐欺、慣竊等好逸惡勞罪犯,訂定強制工作制度,大法官會議昨做成八一二號解釋,認為此制違反比例與區隔原則,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違反比例與區隔原則
黑幫、詐團組織等往往具有反覆犯罪習性,立法者因此在刑罰外,另訂強制工作三年的保安處分,以助其習得一技之長、復歸社會,降低對其他人的危害機率。由於現今黑幫詐團犯行猖獗,強制工作被視為打詐打黑的一項利器。
但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限制人身自由,已超越必要性,一律工作三年也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且強制工作處所管理規範,與一般監獄並無不同,受處分人形同坐牢,違反區隔原則。
260人受惠 其中9人昨已獲釋
大法官諭知,解釋公布當日起,已判決確定、宣告須強制工作但尚未執行者,應免執行;正接受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中止執行。其中無後續刑期須服的受處分人可立即獲釋;尚有徒刑待服者,直接移至監所,至於在技訓所強制工作的時間,可折抵刑期。經統計,有二六○名受處分人受惠,其中九人昨已獲釋。
但大法官留下伏筆指出,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立法者如果要施以刑罰以外的保安處分,改善或矯治其偏差性格,以預防再犯,除不得一律拘束其人身自由,還要符合明顯區隔原則;換句話說,立法者仍可設計其他處分,只是手段必須合憲。
大法官二十年前對強制工作做成五二八號合憲解釋,昨八一二號變更五二八號解釋,但未敘明之前合憲解釋有何錯誤及變更必要性,僅說強制工作對於受處分人而言,不是最小且無可替代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