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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追訴時效20年 揭發狼師可免他人受害

揭發狼師示意圖。(資料照)

揭發狼師示意圖。(資料照)

2021/11/29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中老師劉永仁帶十四歲女學生到摩鐵四度性交,四年後遭女學生提告、法院判刑,律師林曜辰指出,依刑法第八十條規定,如本案老師與少女性交罪、或常見的利用權勢性交罪等,其追訴權時效均為廿年,被害人事後都有權對狼師等加害人提告,揭發其惡行,避免其他人受害。

林曜辰律師表示,性侵害案通常舉證不容易,不過,被害人若掌握如錄影畫面、在律師見證下書立認罪和解書等直接證據,或者檢具加害人與被害人通訊對話中道歉、認罪的資料,被害人遭性侵害後向閨密訴苦、或加害人遺留的精液等間接證據,都很可能被法院視為重要證據之一。

本案中,除了女學生具體指控內容,她還提供法院,當年與劉男討論要到旅館「休息」,劉男回答「還在痛嗎?可能是我太用力」的露骨對話,此外女學生母親證稱劉男事後請求獲得原諒,都是佐證劉男犯行的相關證據;進一步來說,劉男在法官面前坦承犯行,此項認罪舉動,更是成為判決有罪的重要證據之一。

林曜辰也指出,劉男事後雖賠償家屬四百萬元,也表示悔意,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減刑,但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賠償、具悔意,只被視為其犯後態度的好、壞,因性侵害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大傷害,法院通常認定不符合「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劉男請求減刑被駁回,不令人意外。

他也表示,法院判決是否給予性侵加害人緩刑,所考量的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被害人是否願意原諒、同意給被告緩刑,此案女學生出庭堅決不原諒、不同意給予緩刑,判決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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