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皮夾報 反挨告侵占求償15.2萬
失主無法證明財物在皮夾 被告刑事不起訴 民事駁回
〔記者許國楨、歐素美/台中報導〕台中陳姓男子到超商購物後,不慎將皮夾遺留櫃檯,黃男拾獲送警所招領並物歸原主,原本是美事一樁,陳男卻以皮夾內短少4萬4千元現金及13張「振興隨取卡」(價值10萬8千元),控告黃男侵占並求償15.2萬元,黃男反駁稱,皮夾若塞進這些財物根本就合不起來,失主也無法證明那些財物是在皮夾內;刑事侵占部分,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民事部分台中地院也判駁回。
黃男︰若塞失物皮夾合不起來
從事飲料批發的陳男,去年8月8日下午5時許到潭子區某統一超商購物,結帳後將皮夾遺放櫃台。
當天下午5時20分,黃男到該超商購物並拾獲皮夾,當天下午6時許,黃男將皮夾送至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招領,未料陳男領回後聲稱,皮夾內原有13張「2020振興隨取卡」及現金4萬7千元,卻只剩3千元,認為黃男發現皮夾未告知店員,且市警局就在超商對面,卻沒就近送交,近一個小時才送到較遠的派出所,控告侵占並求償。
審理時,黃男否認侵占並指出,皮夾若塞進失主所說的財物,根本就合不起來,且因有約,拾獲皮夾後先赴約,結束後立刻送到附近派出所。
檢察官請陳男出示該皮夾,證明能否裝下這些財物,陳男說已將皮夾丟棄,民事庭審理時又改稱找到了,還當庭裝進現金佐證,但法官發現,皮夾款式與偵查時描述的不同並認定,就算皮夾可裝進那些錢,也不能證明遺失時在皮夾內。
法官以警方證指,皮夾內有現金3600元及數張證件均由陳男領回,並非陳男所稱僅剩3千元,且存款影本及隨取卡購買明細,並不能證明皮夾遺失時內有多少財物,不採信陳男說法。
警︰立即交超商人員避免事端
律師林元浩表示,刑事訴訟有「無罪推定原則」,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民眾撿到東西未佔為己有而送警招領,表示當事人沒有故意侵占的意思,如果在沒證據情況下,就認定拾得人侵占,以後恐怕沒有人敢將遺失物送到派出所了!
警方說,黃男當時最好當場交給超商人員處理,即可避免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