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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救濟/法界:增修人民異議權

涉毒品案嫌犯,會被要求驗尿。
圖為示意圖。 (資料照)

涉毒品案嫌犯,會被要求驗尿。 圖為示意圖。 (資料照)

2021/10/0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涉犯毒品案件的嫌犯,通常會被警察要求驗尿、毛髮或唾液,民眾若不服,刑事訴訟法卻未賦予救濟權利,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建議,應在刑訴法第416條新增「司法警察(官)」,讓人民在對警察處分有異議時,可興訟聲請撤銷,健全法治國原則。

檢察官是我國法制上的偵查主體,刑訴法上的相關規範多和檢察官或法官有關,若被告不服司法官的處分,可依第416條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不過刑訴法第205-2條賦予「警察」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等得作為犯罪證據時,可違反其意願採取,卻沒規定不服處分要如何救濟。

林鈺雄︰有權利就有救濟

「有權利就有救濟!」林鈺雄表示這是法治國基本原則,建議司法院儘速修法填補這個程序上的缺失,在刑訴法第416條中,新增被告對於「司法警察(官)」處分不服時,也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的相關規定,完備法制。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教授許華孚指出,若不修法,可把警察的處分比照檢察官一樣,讓被告透過「類推適用」方式,援引第416條提起救濟;亦可用迂迴方式解套,也就是被告不服警方的處分,改向檢察官聲請撤銷,被駁回後,因該駁回屬檢察官下的處分,此時被告就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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