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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毒強制插尿管採證 執法掀違憲爭議

警方緝毒若遇犯嫌拒絕驗尿,逕自將犯
嫌帶到醫院由醫師強制插管導尿採證,
在沒有令狀的核可下,恐有爭議。圖為
示意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警方緝毒若遇犯嫌拒絕驗尿,逕自將犯 嫌帶到醫院由醫師強制插管導尿採證, 在沒有令狀的核可下,恐有爭議。圖為 示意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1/10/06 05:30

警無令狀竟自行處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部分員警遇到毒品人口拒絕驗尿,會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並擴大解釋,把嫌犯帶到醫院,請醫師採「侵入性」強制插管導尿,再把採驗結果當成訴訟證據。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此舉屬於高度侵犯身體的處分,警察竟可在未獲得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自行處理,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

新北市一名男子2011年間吸毒被捕,檢察官以「毒品減害計畫」給予緩起訴1年6月處分。緩起訴期間,男子的妻子察覺老公又碰毒品,因此向警方求助。員警在妻子同意下搜索,起出1組毒品吸食器與3個毒品分裝勺,以現行犯將他逮捕。

男子否認吸毒,強調那些工具不是他的,並拒絕驗尿,員警請示檢察官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書。

男有安毒反應判刑5月

員警仍強行押解該男到醫院,綑綁於病床後,委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導尿,並把採集的尿液送交化驗,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據此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刑5月。

被告上訴,承審的新北地院(簡易案件二審仍在地院)第十六庭審判長饒金鳳、受命法官陳昭筠、陪席法官吳金芬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

刑訴法第205-2條規定,警察為蒐集犯罪證據,可逕行對嫌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甚至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部分員警把該法所稱的「採尿」解讀為包含「強制導尿」,在遇到不願配合的毒品嫌犯時,即把他送往醫院,直接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這件毒品案就是警方在沒令狀的許可下「侵入性」強制採尿而有爭議。

大法官近日向學界廣徵意見,據悉,多數均認為強制導尿高度侵害人權,應採嚴格審查,不可由警方片面逕行發動,惟這涉及法律見解問題,原應由最高法院統一,至今卻未做成,最後可能還是要大法官親自出手。

法界人士研判,大法官可能會以法律明確性不足為由,宣告刑訴法第205-2條違憲;若大法官想做成合憲性解釋,也會在解釋文內附註,禁止警方逕採強制導尿手段,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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