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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爭議/警強制採尿聲請院檢令狀

警方緝毒若遇犯嫌拒絕驗尿,逕自將犯
嫌帶到醫院由醫師強制插管導尿採證,
在沒有令狀的核可下,恐有爭議。圖為
示意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警方緝毒若遇犯嫌拒絕驗尿,逕自將犯 嫌帶到醫院由醫師強制插管導尿採證, 在沒有令狀的核可下,恐有爭議。圖為 示意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1/10/06 05:30

〔記者姚岳宏、徐聖倫、錢利忠/台北報導〕新北地方法院有法官認定,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採尿」有侵犯人權、違憲之虞,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刑事警察局指出,為免出現爭議,這幾年來已要求各警方單位,只要犯嫌需強制驗血、驗尿等「侵入性」作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1規定向法官或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強制採驗,員警不會在沒有令狀下自行處理。

刑事局指出,過去確實曾有極少數員警,對法律過度解釋,對刑訴法第205-2條的採尿行為,誤解是可「強制侵入性採尿」,早些年遇有不配合的毒犯,直接就送往醫院插管導尿,後來衍生爭議,近年來只要需「侵入性」採驗,都會多個步驟,向院、檢聲請鑑定許可書。

刑事局解釋,目前警方會使用刑訴法第205-2條,都是因蒐證必要,對於拘提或逮捕後、拒不配合的犯嫌,才會違反其意願,採取其指紋、唾液、尿液、呼氣或照相等行為,犯嫌如堅決不尿,也只是要他們多喝水,盼忍不住尿意就可順利採尿;如真要「侵入性」以尿管導尿時,警方會立刻聲請鑑定許可書。

同為執法單位的法務部調查局及海巡署皆稱,如當事人拒不配合,會報請檢察官勘驗及核發鑑定許可書,再執行採證作業。

有官警說,犯嫌被逮其實心裡都有底,採尿勢必逃不過,真有不配合的,聲請侵入性的強制採尿也只是手段之一,一般來說,只要曉以大義要「插尿管」,犯嫌都會配合,不用再多受罪。

現行法令吸毒判定採尿為主

而為何都是驗尿而很少驗血,警方解釋,主要是現行法令規定,有標準數值判定是否吸毒的只有尿液,因此以採尿為主。而採檢血液,多半運用在遺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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