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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殺多人免死 檢上訴:凶手至今不認罪 如何可教化?

縱火殺人犯李昆霖。(資料照)

縱火殺人犯李昆霖。(資料照)

2021/07/31 05:30

〔記者張瑞楨、張文川/綜合報導〕男子李昆霖四年多前縱火燒死何姓前雇主父親與伯父,何的阿公也於灼傷後十八天死亡,李男三度被判死刑,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日前做出逆轉宣判,認為其犯行未達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台中高分檢不服,昨上訴最高法院,指更二審漠視李男人格違常、反社會性高、再犯率高、否認犯行無悔意等情,聲明應將李男永久驅離社會,判處死刑。

檢指李昆霖再犯率高

應永久驅離社會判死

此案為「湯景華案翻版」,湯景華與翁姓男子爭執,六年前到對方新北市住處騎樓縱火,導致翁家六人身亡,最高法院本月初認定類此縱火燒死人犯行,不是直接殺人,並非最嚴重之罪,不得判死,自為判決將先前四度判死的湯男改判無期徒刑確定。

有最高法院「框架」在前,不到一個月,台中高分院也做出逆轉宣判,將李昆霖改判無期徒刑。

律師謝智潔表示,是最高法院對於兩公約的解釋文意有誤會,事實上有很多法界人士不認同,她希望下級審法院對這類凶殘縱火殺人案,要勇於做出不同於湯景華案的判決,形成法律見解歧異,提案至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以解決爭議。

台中高分檢指出,李男犯行重大,犯罪時精神正常,非身心障礙者公約中的身心障礙者,無減刑理由,更二審認為「有教化可能」,卻未說明依據,有理由不備的違法之處。

檢方認為,更二審誤解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漠視李男至今無任何悔意、再教化困難、犯罪過程殘酷等證據,李男在犯下縱火案前,已有暴力傷害等多項前科,顯示李男存在,已成社會安全的嚴重威脅,有永久將之驅離社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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