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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他國做法/日本也認測謊有證據力

台灣近年測謊技術不斷翻新;圖為台中地檢署去年成立專業測謊室,由主任檢察官顏偉哲示範受測。(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台灣近年測謊技術不斷翻新;圖為台中地檢署去年成立專業測謊室,由主任檢察官顏偉哲示範受測。(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21/07/3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測謊有無證據能力,綜觀世界各國立法例,僅被美國軍事法庭明文排除,美國司法單位或其他各國均無任何一本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司法院本次修法排除測謊為證據,頗有實驗性意味,能否獲得立委支持,引發關注。

無先進國立法排除 但多認為未普遍可信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自一九五四年起,係透過實務發展,認為測謊違反個人自由意志、人性尊嚴及不自證己罪原則,逐漸發展成不得對被告實施測謊;到了一九九八年,德國仍認為測謊未達「普遍一般及無可懷疑且為可信」程度。不過,德國學界認為,測謊可用在偵查程序,並在被告同意下,可做為澄清犯罪嫌疑的辯護手段,當成有利被告的證據調查方法。

美國也未以立法規範測謊,但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於一九二三年認定,測謊報告未達科學上「普遍接受」程度,不能為法院採用。到了一九九三年,多數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各州最高法院,認為測謊結果不具證據容許性;但有少部分美國法院同意可於法院內提示測謊結果,以及少數州的最高法院認為,測謊在取得兩造當事人同意下,具備容許性,但只能做為辯護方法、或民事訴訟中使用。

日本與我國司法實務相近,認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測謊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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