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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法務部:已有規範 無修法必要

法務部反對「明文排除」測謊的證據能力。(資料照)

法務部反對「明文排除」測謊的證據能力。(資料照)

2021/07/3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反對「明文排除」測謊的證據能力,昨天表示,法院是否要採認測謊的鑑定結果,應透過實務發展才適當,若法官彼此間有歧異,實可透過最高法院的大法庭統一見解,沒有修法必要。

法務部指出,我國法律並未明文採認或禁止拿測謊結果當作犯罪事實,累積至今的司法實務已有相當規範,即測謊鑑定報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即有證據能力。這些要件包括受測人同意配合,被告知得拒絕受測;測謊員須經專業訓練與相當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

且就算符合上述五要件,受測者有犯罪反應,仍不得採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換言之,即使受測者測謊未過,但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涉案,法官還是要對他作出有利認定。

法務部強調,美、日等先進國家都是透過法院的實務發展,未以法律硬性規定測謊不得做為證據,更何況,測謊可信性可透過嚴謹且縝密的標準作業程序予以確保,因此不宜明文禁止。

警界知名測謊專家林故廷表示,測謊是透過科學儀器得來的資料,若要明文排除,精神鑑定等人為因素更高、信度(reliability)更低的報告,是否應一併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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