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情輕法重」關棧走私案航警獲減刑
「關棧走私案」的航警,最終獲法院減刑。(資料照)
都用公用交通工具私運漏稅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私菸案特勤中心校級軍官被依貪污罪重判十年多,法界指出,「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名,是民初的法律概念,立法用意是要避免和制裁軍閥以公務資源占據未稅物資、引進違禁品,禍亂民生;到了一九六三年「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施行時,將該罪名一併納入,沿用至今,刑度為十年起跳,最重無期徒刑。
民初時骨董法條
律師周武榮認為,此法條年久失修,現代司法實務上鮮少派上用場,這次以此項重罪重判基層軍士官,一審判決中,只論究法條上的客觀構成要件,其犯意、動機及有無牟利意圖、獲利,則居於次要,顯示此法條立法有疏漏,未建構主觀犯意要件,有檢討修法空間。
律師林振煌認為,很多骨董法條都因違法習以為常而形同具文,但不代表不具違法性,私菸案是承辦人因循往例跟著照做,主觀上沒有違法認識,但客觀行為上確實構成違法要件,和一般旅客攜帶過量菸酒、外幣闖關一樣要沒收,惹上刑責不意外,至於刑度是否過重、要不要修法調整,由立法院決定。
法界:一審只論客觀構成要件
此罪的成立案例甚少,主要是早年「跑單幫」人士勾結、串通具有關務出入之便的海關人員、航警當內鬼,私運未經通關檢查的貨品出關,關鍵在於「使用公務車船」將漏稅物品運出管制區,先前較知名的是廿年前的桃園機場「關棧走私案」。
時任黃姓航警、關棧(行李寄存倉庫)櫃檯員等三人,利用關棧領貨時「認證不認人」的漏洞,使用工作證出入管制區,以貨物寄存條代領貨品,規避通關檢查,幫友人將未稅菸酒帶出管制區,法院最終認定是為了人情圖小利,漏稅金額低於五萬元,「情輕法重」適用減刑條例,各輕判一年半至二年,緩刑三年。但違法性質相同的私菸案,法官就未以「法重情輕」適用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