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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判死沒用 縱火害6命 確定免死

湯景華(中央社檔案照)7年前縱火燒仇家門外騎樓機車(資料照),害死仇家一家6口,最高法院認定他是不確定殺人,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湯景華(中央社檔案照)7年前縱火燒仇家門外騎樓機車(資料照),害死仇家一家6口,最高法院認定他是不確定殺人,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2021/07/03 05:30

〔記者張文川、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湯景華為報復和他有官司怨隙的翁姓男子,7年前縱火燒對方家門外騎樓機車,害死翁男一家6口,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4度將湯判處死刑;不過最高法院獨排眾議,昨天自為判決認為湯男是「不確定(間接)殺人故意」,依人權兩公約不得判死,改判無期徒刑確定,此次是湯男首度獲判免死就立即定讞。

本案更二審合議庭昨對三審判決表示尊重,認為彼此法律見解不同,更二審見解已在判決書中清楚交代。更二審是認為,湯的犯行雖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但屬預謀型縱火犯行,符合公政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因此判死。

最高法院獨排眾議:

僅間接殺人 依兩公約逃死

最高法院第一件自為判決撤銷死刑案,是2011年雲林葉姓女國中生遭性侵殺害案,一、二審皆判凶手林國政死刑,最高法院認定林智能偏弱、患憂鬱症,犯罪有悔意,改判無期徒刑確定;湯景華是三審自為判決逃死的史上第2例。

不接受歷審判決 改判無期

湯景華2014年4月至新北市三重區小吃店用餐,嫌店方服務態度不佳,隨後與店老闆的友人翁男起爭執,湯控翁男傷害,翁獲判無罪。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買汽油至翁家門外放火,造成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6人葬身火海,服兵役的翁男逃過一劫。

湯景華否認縱火,辯稱沒殺人犯意,但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犯案手段凶殘,犯後無悔意,均判死刑。最高院則表示,更二審認定湯景華放火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部分理由又稱湯是預謀型縱火殺人,事實與理由矛盾。

最高院表示,人權公政公約已內國法化,2018年做成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闡明,最嚴重的罪行是指直接故意殺人,才可處死,已實質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故間接故意殺人不能判死。

最高院認為更二審量刑違法,但不影響確定的事實,因此自為判決無期徒刑,須服刑25年才可申請假釋,屆時已75歲,量處無期罪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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