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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諸慶恩「申冤」遭駁 高檢署要抗告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資料照)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資料照)

2021/05/12 05:30

〔記者楊國文、錢利忠/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爆與多名司法官不當交往,其中備受矚目的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案,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年、緩刑3年,商業會計法部份判決無罪,但上訴三審時諸病故,獲不受理判決;高檢署以諸蒙受不白之冤,聲請再審,高等法院指出,再審判決必須是實體上有罪,且已確定判決者為限,諸獲判決不受理,乃程序上判決,因聲請不合法,昨予以駁回。此案可抗告。

「屬程序判決 非實體有罪」 高院︰不符聲請再審要件

高檢署昨表示,諸慶恩遭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的偵審過程,相關司法人員一再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使諸慶恩未能獲得公平、透明的審判,於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為爭取清白而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的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導致諸慶恩始終未能獲得企盼無罪的判決,家屬聲請再審之途也因而受阻。

高檢署強調,司法應是為「人民」而存在,高檢署仍將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屈。

「司法應為人民存在」 高檢︰抗告以平抑冤屈

高院裁定指出,當時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屬合法,但諸男因病死亡,最高法院因此判決不受理而定讞,而當初二審判決有罪的偽造文書罪、判無罪的商會法,均因最高法院判決撤銷而失其效力。

高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420、421條規定,聲請再審以有罪判決為限,且此「有罪」判決,是指實體上有罪,且已確定者為限,若屬於程序上判決,因沒有實體的確定力,仍不得聲請再審。本案中,諸男因已死亡,被最高法院不受理判決,已欠缺形式訴訟條件,屬於程序判決,並非實體判決,因此檢察官替諸男聲請再審,不符刑訴法聲請再審要件,昨駁回高檢署再審的聲請。

百利達銀行因與翁茂鍾擔任副總的債務人怡華公司間有強制執行案,諸慶恩2000年6月被台北地檢署起訴涉及業務登不實、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台北地院判諸無罪;高等法院將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改判4月、緩刑3年,商會法部分判無罪;上訴後,諸慶恩在審理期間的2003年5月24日死亡,享年37歲,最高法院同年8月判決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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