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獄中簽名有效 律師不當傳遞違規範
2021/01/15 05:30
〔記者張文川、蔡彰盛/綜合報導〕遭羈押禁見的竹東鎮民代表會主席陳昌平,竟能在看守所內下條子指定代理主席。人在「獄中」簽名的公務文件,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界人士說,基本上只要是自由意志下簽名,應被視有效,但若律師有不當的傳遞,律師本身應該受到相關懲戒。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此規範重點在於「任何物品」,既然被告遭羈押禁見、禁止通訊,自然不能由律師傳遞任何物品給被告。新律師法規定,檢察機關、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都可發動調查律師懲戒,若符合即送懲戒委員會議處。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尤伯祥說,律師不可為羈押禁見中的當事人做哪些事,有討論空間,與案件本身無關的很多事務,有時需要本人親自簽名,且具有時效性,延誤簽發恐影響無辜員工或股東權益和企業營運,但律師若趁律見時夾帶文件給被告簽名,確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
尤伯祥說,有經驗律師會向檢察官陳報事由,在偵查庭當著檢察官的面親自簽名,比較不會引發爭議,也能確保文件合法性。
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何壽川2017年被羈押禁見於台北看守所,2位律師「律見」時把何男的公司文件交給何批示意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2位律師分別停止執行職務4月及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