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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勇消殉職 新屋保齡球館主判6年10月

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造成6名打火英雄殉職。(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造成6名打火英雄殉職。(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2021/01/01 05:30

未定期檢修消防設備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015年發生的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檢方以「消防法」第35條致人於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桃園地院昨天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劉男未依法定期檢修保齡球館安全設備,導致電氣因素引發火警,與6名消防人員命喪火場有因果關係,判處6年10月徒刑。據悉,這是類似案件中,少見以消防法判刑的案例。

罕見以消防法判刑

位於新屋區中興北路的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凌晨發生大火,勇消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於灌救過程殉職,全案引發違建查報、火場指揮等爭議。桃園地檢署於同年5月依消防法起訴劉男;另將6名負責安檢的消防人員及查報違建的2名公務員起訴,8人後來獲判無罪。

劉男辯稱,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但合議庭指出,劉男保齡球館被消防設備師檢查出多項缺失,消防人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難據此認定劉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

劉另稱消防員救災本就有高度風險,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他,且當時有請分隊長不要再派人進去;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認為分隊長指揮調度無不當,未採信劉男說詞。

合議庭指出,劉男為保齡球館負責人,是消防法明定的管理權人,未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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