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警盧正 判死3個月就槍決
2020/12/12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盧正擄人撕票案發生在1997年12月,因盧正曾是警察,為了導正社會風氣,2000年6月獲判死刑,同年9月就執行槍決,成為當年指標案件。
回溯命案,司法認定當年12月18日下午,盧尾隨外出收廣告費的舊識詹春子,假裝巧遇後表示可載她去收,詹停妥機車,坐上盧的車,盧稱為了一筆2000元廣告費欠款,勒斃詹女後棄屍,晚間在一間雜貨店打電話勒贖。
檢警鎖定盧正調查,盧最後承認犯罪。不過家屬質疑全案只有盧正的自白,詹的機車上沒有盧正指紋、現場菸蒂無盧的DNA,法醫認為凶器可能是單股繩索,而家屬認為鞋帶是多股繩索等。
家屬認為盧正沒有涉案,警方則認為全案不只一人涉案。問題是當年DNA技術還不成熟,監視器也不普及,案件科學證據有限,全案主要是依盧正的自白,加上認定他畫出的關鍵路線圖無誤,以及測謊紀錄等,一審到三審都判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