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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推定承諾阻卻違法

踢足球擊傷同學眼,發生在六年前台南市東區勝利國小。(記者王俊忠攝)

踢足球擊傷同學眼,發生在六年前台南市東區勝利國小。(記者王俊忠攝)

2020/06/18 05:30

張姓守門的同學被劉姓同學踢球擊中眼睛造成傷害,法官以踢球行為未違反規則,有阻卻違法的適用,判免賠;律師江信賢表示,行為構成犯罪要件,但因為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沒有不法性。阻卻違法事由包含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同意或推定承諾行為及自助行為等事由,如果符合上面要件,縱使行為符合犯罪,也不處罰。

江信賢舉例說,拳擊比賽中,選手相互揮拳攻擊對方,縱使彼此有傷害對方的行為,因為是屬於推定承諾行為,不會以傷害罪論處。

但是,之前拳王泰森在拳擊場上用嘴巴咬下對手耳朵,這明顯違反推定承諾的範圍,無法視為是阻卻違法事由,故仍論處傷害罪。

江信賢說明,以本件張生案件為例,除非張生可以舉證、證明該劉姓同學當天明顯是要踢他的眼睛,而不是要踢球,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否則,在比賽、運動場上踢球,就有可能產生身體碰撞或傷害的行為,球員在參加運動、競賽之際,就是屬於推定承諾阻卻違法事由。(資料來源:江信賢律師,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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