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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祖大少東前妻盜領夫610萬 判8月定讞

元祖食品大少東張乙濤的前妻藍婉綺(左)竊取前夫帳戶內的610萬元,判刑5月定讞。(擷取自張乙濤臉書)

元祖食品大少東張乙濤的前妻藍婉綺(左)竊取前夫帳戶內的610萬元,判刑5月定讞。(擷取自張乙濤臉書)

2020/05/12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元祖食品大少東張乙濤與前妻藍婉綺離婚,婚變訴訟期間,張乙濤控告藍婉綺拿走他的存摺和印鑑章,盜領610萬元存款;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藍女8月徒刑、緩刑2年,60小時義務勞務;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張乙濤與藍婉綺於2006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4年前鬧婚變、打離婚官司,2016年3月簽字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撕破臉,張乙濤因到岳家探視兒女卻拿著手機錄影,前岳父上前阻止,卻被張乙濤一腳踹飛,去年12月,張被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定讞。

張乙濤指控,藍婉綺於2013年11月12日返回兩人在台北市的住處,拿走他兩本存摺、印鑑章,冒名臨櫃盜領610萬元匯進她帳戶,因此告她涉犯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藍婉綺。

藍女一審時辯稱,前夫早已告知她提款密碼,承諾做為家用,她是獲得允許領用家用金錢,沒有竊盜、偽造文書犯意與犯行。一審認定藍女冒名領款,仍成立犯罪,將她判刑10月、緩刑2年,條件是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張上訴高院,藍女仍自認有權動用家用帳戶,否認犯罪;但張乙濤向法院提出他平時使用該帳戶的進出明細資料,且兩人離婚時也約定雙方帳戶各歸各的,藍女無權提領他戶頭內的金錢。

去年二審認定,藍女和張男因離婚而關係不睦,卻明知張未同意或授權,擅自提領其帳戶內金錢,偽造文書事證明確,考量雙方在家事法院成立離婚調解時,張男已同意以藍女犯罪所得610萬元抵銷離婚後的應付款項,彌補張的損失,因此改判8月徒刑,緩刑期限與義務勞務時數條件維持一審。

案經上訴,最高法認為二審判決理由與量刑都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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