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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案 管中閔控記者誹謗敗訴

法官審結認定,台大校長遴選案屬社會矚目事件,而管中閔為公眾人物,報導涉及教育事項,屬可受公評之事。(資料照)

法官審結認定,台大校長遴選案屬社會矚目事件,而管中閔為公眾人物,報導涉及教育事項,屬可受公評之事。(資料照)

2020/05/05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認為本報鍾、吳2名記者針對他的校長資格報導不實,自訴加重誹謗。但台北地院認定報導內容攸關公共利益,且台大校長遴選案具公益性質,故報導屬合理評論,諭知2名記者無罪,可上訴。

報導涉及教育 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法官審結認定,台大校長遴選案屬社會矚目事件,而管中閔為公眾人物,報導涉及教育事項,屬可受公評之事;另綜合報導前後文意,夾敘夾議的學者觀點,是對台大校長遴選議題提出意見表達,即便管中閔感到不快,也不能認定記者以損害管中閔名譽為唯一目的。

法官指出,台大校長遴選案既然具公益性質,則管中閔面對評論相較於一般人應有更大容忍度,加上記者所言並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並兼有明確公益考量,屬善意合理評論,諭知鍾、吳2名記者無罪。

管中閔當初指控報導不實之處,包括2名記者前年3月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為題,指他身兼台大行政職,前往中國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卻沒有申請紀錄,接台大校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文內並引述官員說法指管中閔未申請許可赴中,明顯已違法。管中閔還稱吳姓記者,後來又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題,指摘他任職台大財金系教授期間,涉及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課,更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並牽線,衍生出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同樣涉犯加重誹謗罪。

但鍾、吳2名記者均否認涉犯加重誹謗,鍾強調報導是依據陸委會提供資料撰寫而成;律師也主張,記者報導均有所本,除根據陸委會記者會,同時依據台大劉靜怡教授臉書消息而來,並未憑空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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