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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吸菸 可罰款3000元

2007/06/22 06:00

〔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處長姜郁美昨天表示,高中職以下均為無菸校園,根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在禁菸環境抽菸,經勸阻不聽,可處以一千至三千元罰款。衛生局會列管有抽菸行為的教官,若再犯將直接開罰。

台北市教育局發言人唐德智直言,教官、老師肩負身教責任,不該在校園抽菸,如此一來就失去身教的功能,教育局會深入瞭解,加以勸導。

軍訓室主任陳國樑表示,教官不可能在學生面前抽菸,當然在學校也不能抽菸,軍訓室將進行調查,若教官吸菸屬實,將依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更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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