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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筆竊聽取證 民、刑庭認定不同調

錄音竊聽取證,其效力在民、刑庭中認定不同調。(情境照)

錄音竊聽取證,其效力在民、刑庭中認定不同調。(情境照)

2020/02/13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人夫為了抓姦,竟將錄音筆放在妻子車上偷錄取證,法界人士表示,實務上常見配偶一方用盡各種方式收集證據,卻逾越法律界線而必須負起刑事責任,出現抓姦後得吃上妨害秘密官司的情況,然而因民事案件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較寬,常有刑事認定取證過程違法,民事卻判賠的不同調判決。

刑法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夫妻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恣意侵入他方住居所、窺視、竊聽。

然而,民事實務案件法官常認為,夫妻間隱私權被害人舉證極為不易,如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為保全證據、基於維護家庭婚姻之重大權益而蒐證,法官大多認為,這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亦非「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以竊聽配偶通姦為例,民庭法官常考量是否出自當事人自由意志,若非遭到扭曲之真實對話,常會權衡雙方法益、基於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以及婚姻關係之忠誠義務、誠信原則,還有對隱私權保護未逾越必要程度及比例原則,而讓竊聽證據具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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