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不給實質證據 檢靠佐證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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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籍男子林湯駿被控在香港持槍強盜勞力士錶,警方掌握香港媒體報導,並向港警查詢,得知確有嫌犯逃到台灣,六天後逮到林嫌,但未起獲犯案劫走的兩只勞士錶贓物,因港方不提供具體證據,台中地檢署依「情資」加上林男自白等佐證起訴林男。我國法界人士多認為,「傳聞證據」恐難讓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如果檢方能在法院審理期間,遊說香港被害人來台或透過視訊作證當證據,被告定罪率就大為提升。
被害人如作證 定罪率升高
律師徐仕瑋表示,刑事訴訟上,任何要進入法庭當證據的資料、物體、言詞陳述等,都要先經過一關「證據能力」的檢驗。也就是說,這些資料、物體、陳述是否具有當刑事案件證據的「資格」,其中一種可能不具有證據能力的情形,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外」的陳述,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否則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會認為沒有當證據的資格。
若僅傳聞證據 法院不易採用
徐仕瑋說,以此案來說,所謂的「情資」,不外乎是香港執法人員,將相關案情做成摘要或整理,然後交給台灣的執法人員,「情資」本身,就是對於犯罪事件的敘述,屬於「傳聞證據」的一種,即使加上查扣的贓物,恐怕仍難讓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但若香港被害人願來台或視訊作證,就會是強有力的證據。
但法界人士仍肯定檢方積極偵辦,尤其在港府不重視自己港民受害前提下,台灣司法未因犯罪人是我國國民、犯罪地在境外也跟著輕忽,仍偵蒐設法訴究被告,用心值得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