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建議 增司法事務官專職執行
2019/11/08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與法務部為了誰該負責執行電子腳鐐監控,爭論不休。檢察官陳瑞仁建議,院部先不要明文討論執行問題,可用附帶決議來增設司法事務官,擔負起類似美國聯邦Pretrial services officers(類似司法事務官)的所有工作,包括交保後對被告的相關監控,這對於提升案件品質與保障被告人權都有重大意義。
陳瑞仁以美國為例,表示聯邦法官開羈押庭時,有關被告的背景調查不是由檢察官舉證,而是由法官依職權調查,但他們的法官有Pretrial services officers輔助,包括交保後要求被告應遵守程序之監控(Supervise persons released into its custody under this chapter,含電子監控)、以及被告被判有罪後,在量刑程序時(也是法官職權調查),對被告的人生背景調查等;他提醒,被告若違反電子腳鐐規定,在美國另外構成「藐視法庭罪」。
學者促仿美 增訂棄保潛逃罪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表示,德國沒有院檢誰負責的問題,因為都是司法部在管司法行政,電子腳鐐則是由整合性第三方機關(簡稱GÜL)來執行,各邦通力合作,以免造成監管漏洞;林強調,可仿照美國訂定違反電子腳鐐的處罰依據,並增設「棄保潛逃罪」,以遏止落跑歪風。
本次院部會為了誰該執行電子腳鐐監控發生歧異,主因就在於我國獨特的司法體制,把司法行政切割成法院與檢察署兩個部門,分別隸屬司法院與法務部,造成雙方常因本位主義出現意見分歧。
美、英、星等國實施電子腳鐐監控,也都由單一的司法行政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