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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自願被囚 債主仍有罪

2007/05/17 06:00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許姓男子因積欠張姓小舅子2百萬元債務,他自知理虧,白天四處向親友借錢,晚上則自願被以手銬囚禁在張家浴缸內睡覺,以示絕不逃避,時間長達一個月。

承辦檢察官認為,「自由不得拋棄」,即使自願被囚,但銬人即算違法,依妨害自由罪將小舅子送辦。不過許某頻為小舅子求情,檢察官考量張及其協助的友人也有悔意,給予涉案3人緩起訴處分,但要服義務勞務80個小時。

姊夫不還錢 妻舅逼債

張姓小舅子昨天受訪時則指出,這筆200萬元是自己向朋友週轉給他應急,姊夫借錢不還,他才會催討。他表示,用銬人的討債手段可能不適當,但是姊夫自願,姊姊也有聽到,沒人逼他,而且銬人的時間沒那麼長。

去年4月16日下午,張打電話給許,指要討論債務問題,找他至台北市環河南路的住處。許表明實在是還不出錢來,拿出身上所有的金錢,及證件交給小舅子,並指會跟親友借錢來償還,但小舅子不讓他走,許因此被「留置」在張家。

許白天打電話四處借錢,張則與另2名親友輪流監視他,張問許會不會逃走,許說絕對不會,「不信的話,可以把我銬起來」。

聲稱不會跑 願意被關

張認為這個主意不錯,委由胞兄去買了2副手銬,晚上就將許銬在廁所浴缸內,許留在張家,直到去年5月21日才離去。

證件被冒用 告官拿人

不過,許事後發現,小舅子的一名吳姓友人拿了他的證件去辦了7支行動電話門號,因此,憤而向警方報案,並描述被「囚禁」那一段經過,此事才曝光。

檢方開庭時,許改口是自願被囚,不願追究,但因妨害自由是公訴罪,不得撤回告訴。


自由不可拋? 法界有爭議

記者林慶川/特稿

有人自願被銬,但銬人者到底有無涉及妨害自由?法界其實有兩派看法。有資深檢察官認為,既然是自願被銬,銬人者若無犯意,即已「阻卻故意」,銬人者應無違法;但另外有法界人士則指出,自由權與生命權一樣,不可拋棄,銬人的人一定會吃上官司。

不過,這名資深檢察官也強調,究竟是否違法,其實還是要看有無犯意,也要視案發現場實際情況而定,「通常會有灰色地帶」,因為告訴人也有可能自認無法脫身的情況下,才會請求被銬,此時,判斷討債者有無犯意,就是有罪與否的判斷標準。

有法界人士則持相反看法,他們認為,自由權與生命權一樣,都是不可拋棄,其中民法第17條明定,「自由不得拋棄」。

此派法界人士也舉一例,刑法第275條有關「加工自殺罪」相關規定中,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是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們認為,此項規定即是「生命權不得拋棄」的展現,這也是安樂死至今仍不合法的原因。


妨害自由屬公訴罪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另外,同法也規定,若因此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林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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