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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給的房子被偷賣 女大生告母

新北市一名婦女變賣女兒的房產,圖為新北地院刑事法庭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市一名婦女變賣女兒的房產,圖為新北地院刑事法庭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2018/05/14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無業的林姓婦人未婚生女,在女兒5歲時,交由自己母親照料,獨自到南部生活;15年前外婆買房給孫女,未料林婦趕在女兒成年前,竟冒簽女兒名字及偽刻印章,申請補發房地所有權狀,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賣掉房子,捲走1220萬元賣屋款,女兒發現媽媽手頭變闊綽,又換車又在南部買房,起疑發現此事,新北地院日前依偽造文書罪,判林婦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

判決指出,2003年12月,外婆花了532萬元在新北市泰山區幫孫女買了1間房,產權為孫女所有,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印章等均由外婆保管。

趁女未成年 母冒簽名賣

2015年2月,林婦在女兒將滿20歲前,向地政機關佯稱,2014年1月遺失房地權狀,受託申請補發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卻冒簽女兒名字及偽刻印章,取得補發權狀後,同年7月,林婦將房產以1220萬元轉賣給楊姓女子,事後林婦就讀大學的女兒,發現名下房產竟被媽媽擅自賣掉,提告母親涉嫌偽造文書,楊女也對林婦提告詐欺。

林婦一開始供稱「房子是我出資470萬元買的,當時錢放在我媽那,由她拿去繳款」,她因有信用問題,才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她是實際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子;後又改口說沒工作收入,「男友有拿現金給我繳交貸款,我媽有幫我還了100萬元貸款」,並稱自己腎不好,擔心走後只有女兒一人很可憐,才把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

偽造文書判8月

外婆稱,怕女兒偷賣掉房子,所以保管房產所有權狀,並出示土地所有權狀、購屋等相關文件,證明並未遺失,「有時我不方便繳貸款,會拿錢給女兒請她至銀行代繳。」檢方偵訊時,林婦女兒泣訴,「媽媽不養我就算了,竟把外婆給我的房子賣掉。」

但因林婦對房子價金、貸款金額、支付方式等前後供詞不一,且處分房產前未經女兒同意,賣掉後的獲利也都用於清償自身借款、支付購屋金,難認處分房產是為女兒利益,雙方雖有意願和解,但條件談不攏,法官因此依偽造文書判林婦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林婦涉詐欺部分,楊女知悉林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約,認定林婦未施以詐術,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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