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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財產 可聲請停止親權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違反規定者,父母將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出售或設定抵押所作處分行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維基百科)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違反規定者,父母將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出售或設定抵押所作處分行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維基百科)

2018/05/14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現任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的律師劉邦繡指出,因房產非林婦所有,刑事上不可能宣告沒收,女大生如想拿回房產,可尋求民事途徑解決,打契約無效之訴,要求現任屋主返還房子,但現任屋主可主張是善意第三人,要求林婦返還價金後,再返還房子。

劉邦繡表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完整,若發現父母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可透過「民法」第109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並另選定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一旦選出,作為父母的法定代理人身分自然消失,想作怪也無從作起!

非為子女收益 不能賣產

劉邦繡說,一般人出售房屋,只要房屋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就可以,不過未滿20歲,在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來完成法律行為,而未成年子女如因為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子女特有財產,依民法規定就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雖可使用、收益,但如非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是不能出賣或設定抵押這個財產。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違反這些規定者,父母將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出售或設定抵押所作處分行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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