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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開罐變利刃 女童割傷手

2004/12/02 06:00

〔記者周富美、鍾麗華╱台北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天公佈市售金屬易開罐結果顯示,在十件受檢樣品中,有六成未說明開罐方法,還有七成未標明警語,導致一名小女孩打開鳳梨罐頭時不慎割傷手部,緊急送醫縫了六針,呼籲業者加強標示說明。

消基會說明,在十件金屬易開罐樣品中,有六個品牌沒有標明開罐使用方法,包括「特惠牌油浸鮪魚罐頭」、「台鳳四分片鳳梨罐頭」、「台糖鳳梨罐頭」、「愛之味妞妞甜八寶」、「金獅水蜜桃」、「牛頭牌沙茶醬」。

另外七件沒有標明警語的樣品包括「紅鷹牌海底雞」、「特惠牌油浸鮪魚罐頭」、「台鳳四分片鳳梨罐頭」、「台糖鳳梨罐頭」、「愛之味妞妞甜八寶」、「金獅水蜜桃」、「牛頭牌沙茶醬」。

消基會表示,根據十五名消費者使用金屬易開罐調查發現,消費者認為瓶身高、直徑較大的罐頭比較容易打開,至於罐身太扁,或是非圓柱體的罐頭比較難開啟。

消基會指出,在業者對於產品的安全資訊標示方面,應加強「開罐使用說明」與「警語」標示,或視情況考慮變更產品設計,為了保障消費者安全,建議民眾開罐頭時最好一手握住罐身、一手拉開罐蓋,不要一手壓住罐蓋,另一手拉開拉環,也要避免家中幼童自行打開金屬易開罐,避免發生意外。

此外,未來買東西可要認清「有效期限」!市面標示的「賞味日期」、「最佳使用期」十分混亂,究竟是不是所謂的有效期限,消費者一頭霧水,衛生署要求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自明年三月一日起必須要明確標示「有效期限」,如果包裝上有最佳使用期、賞味日期,應同時標、加註該字樣為有效日期,否則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

衛生署表示,過去對於業者標示的有效期限,是從寬認定,即包裝上只要有日期,就認定是有效期限,不管日期之前的文字描述,究竟是「賞味期限」、「保存期限」或是「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同時標示」,都不算違法。

但今年四月,花蓮縣衛生局在稽查包裝食品時,發現一件燻鴨胸包裝上標示的「賞味期限」已經過期,業者仍在販售,衛生局依照食品衛生法處罰,但是業者逕向衛生署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訴表示,賞味期限不是有效日期,燻鴨胸並未過期,結果訴願成功,業者的處分因此遭撤銷。

三廠商緊急加註警語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被消基會點名易開罐產品開罐方法標示不清的台鳳食品、好帝一食品和愛之味均表示,已通知製罐廠商在罐頭上加註警語,新出貨的產品罐上一定都會有開罐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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