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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肇逃車主個資自行和解 警吃案判刑

于姓男子駕車撞上余男機車後逃逸,警卻要求雙方自行協調。(記者吳昇儒翻攝)

于姓男子駕車撞上余男機車後逃逸,警卻要求雙方自行協調。(記者吳昇儒翻攝)

2016/11/28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時任新北市警瑞芳分局警員藍振瑞,今年2月處理一起肇事逃逸事件,將肇事車主的個資直接提供給余姓被害人,由余自行聯繫對方談和解。法官認定,藍員受理案件後竟直接要雙方自行私了,這就是俗稱的「吃案」,且犯後無悔意,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檢警追查,于姓男子駕車撞上余男機車後逃逸,藍員接獲通報前往處理時碰見余男,要對方留下電話等候通知,之後藍依車牌號碼查出于姓肇事車主個資,直接把于男的個資交給余;于男接到余男電話,認為個資外洩,向警分局反映,事件曝光。

余男向法官表示,案發後多日,藍員將肇事車主于男的資料給他,說「這算是民事糾紛」,要他自行聯絡車主和解。

藍員出庭時辯稱,是余姓被害人說他只要調閱監視器,不要報案,因為要申請和解及調解,且追查期間他與余男有聯絡,自己未違法,只有行政違誤。

基隆地院法官認定,藍員為便宜行事,外洩個資,要被害人自行與肇事車主和解,就不必依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處理卷宗等程序,形同「吃案」,依妨害秘密罪判刑。

肇逃案 要向警索登記聯單

基隆市警交通隊指出,發生肇逃案件,民眾第一時間要先向警方索取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會登記自己資料,肇事者欄位會填上待查等資訊。

待員警調閱監視器鎖定肇事者後,會請他到案說明並聯繫被害人,交由雙方協調,如需申請調解,可填寫申請書向警方申請對方居住地址,如確定有肇逃情形,警方也會將肇事者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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