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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不移走 輪胎消風變廢鐵

「輪胎消風」、「車窗破裂」、「車身嚴重銹蝕」、「嚴重變形」亦達廢棄物標準。(記者吳政峰翻攝)

「輪胎消風」、「車窗破裂」、「車身嚴重銹蝕」、「嚴重變形」亦達廢棄物標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6/11/21 06:00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有些車禍事主因送醫救治,未馬上移走放在現場的事故車輛,想等康復後再取車修復,但只要輪胎消風,就有可能被警方與環保單位視為廢棄物拖走。

根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即可被當成廢棄物,至於如何判定失去原效用?基隆市環保局清潔隊表示,「輪胎消風」為首要指標。

基市清潔隊說,除了「輪胎消風」,「車窗破裂」、「車身嚴重銹蝕」、「嚴重變形」亦達廢棄物標準,查報人員會先在車窗上張貼通知單,請車主7日內移車,如逾期不理,將逕行拖至保管場,1個月後無人認領就進入回收程序。

基隆市警局交通隊指出,大馬路旁常有事故車遭棄置,經了解多為車主住院養病,無法及時處理,少部分則是不想修復,想等二手車商接洽轉讓,把公有道路當成私人停車場。

警方說,如該車有牌照,須通知車主到場處理;若車禍當下大牌遭撞飛,無從辨識車籍,環保機關會先拖回保管場,依引擎或車身號碼登記的車主地址,寄發通知單;如車主欲領回車子,須支付600元的拖吊移置費及每日100元的保管費。

1個月後車主未認領或主張權利,環保局可當廢棄物拆解,秤斤論兩賣給回收業者。

曾有事故車主傷癒返回現場,遍尋不著愛車,一查發現遭報廢,氣得找警方與環保機關理論。但因警方、環保局執法有據,最後也只能悻悻然離去,平白損失一輛車。

據統計,光是基隆市去年就拖走89輛機車、1075輛汽車,今年已拖走124輛機車、868輛汽車,其中警方查報的有牌車520件,因全數都以廢棄車處理,未登錄事故車的比例。

基市清潔隊表示,機車單價低,較無爭議,汽車價錢較高,偶有糾紛。呼籲民眾發生車禍後,儘快拖走維修,自行報廢亦有獎勵金,若在醫院養傷,也可請親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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