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中指嗆違規 駕駛挨罰 騎士被訴
2016/09/29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一名機車騎士因不滿轉彎汽車差點撞到他,氣得對該車駕駛比中指,並檢舉汽車違規;收到罰單的汽車駕駛不甘示弱,截圖控告騎士比中指「妨害名譽」。南投檢方認定比中指是公認具人身攻擊的罵人含意,予以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20多歲的機車騎士阿東(化名),在南投縣草屯鎮某外環道路直行,突然有輛汽車自外側變換車道插入,阿東受到驚嚇,火氣全上來,加速騎到該部汽車右前方,在一段距離外伸出左手,對汽車駕駛比中指。
阿東後來又以機車行車紀錄器拍到畫面,向警方檢舉差點撞到他的汽車違規,警方依據該檢舉寄出罰單;汽車駕駛收到罰單後非常氣憤,也從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拍到畫面中截圖,控告阿東妨害名譽。
南投檢方認為,比中指具有人身攻擊的罵人意涵,眾所皆知足以貶損汽車駕駛的人格及名譽,故以「妨害名譽」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據了解,刑法第309條規定,觸犯「妨害名譽」可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依據維基百科的記載,比中指在古希臘表示雞姦,用來鄙視、恐嚇或威脅他人,在西方國家一般認為具有侮辱性,經常被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