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帶女兒認親再告妨害名譽 今結果出爐
名媛李珍妮為女兒今年初提告妨害名譽,指金控前副總吳春台為生父,對方卻公開聲明無血肉關係,高檢署認為再議無理,今予以駁回,全案確定。(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名媛李珍妮為女兒今年初提告妨害名譽,指金控前副總吳春台為生父,對方卻公開聲明無血肉關係,導致媒體對她冷嘲熱諷,日前已被台北地檢署駁回;李珍妮身為母親,為女兒再議,案子進入高檢署;高檢署認為再議無理,今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起因於,李珍妮在美國產女後,因當時周旋於科技老闆宣明智與吳春台之間,她無法確定生父是誰,直到民國102年確定,女兒非宣男的種,李女才改要吳男認女。但吳男也發聲明「本人無法理解,為何時至今日,李小姐突然聲稱小孩與本人有關」。
李女不滿,今年初帶女兒到北檢提告妨害名譽;她當時說,去年8月間,女兒開始接觸網路,就在Google搜到這份聲明稿,已對她幼小心靈造成傷害,因此提告。
但檢察官辦案時,以「小孩的名字、李女的姓名,時間則設在民國102年8月12日至當年最後一天」等條件進行設定,皆無法搜到與小女孩、聲明稿與吳男間有關的網頁或網頁;至於李女所稱聲明稿,則是對李女作回應,認定是吳春台的自我防衛,未直接妨害到小孩的名譽,因此當時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