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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罪更生人 可當計程車司機

    2016/07/08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

    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條件擬放寬,考量曾犯「懲治走私條例」的更生人再犯率較低,且對乘客安全危害程度也較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服刑完畢後滿5年,或緩刑期滿的更生人,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不再「終身禁業」。

    原本根據「懲治走私條例」規範,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者 ,例如私菸、私酒、特定動植物、偽造及變造貨幣等,都在終身禁止擔任小黃司機的範圍內。但這次修法有條件放寬,不過有但書,司機必須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等於只能受雇於車行、車隊,不能私人執業。

    此外,過去計程車司機在執業期間若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者,將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照。這次修正放寬為犯相關之罪,經判刑逾6個月且不能緩刑者,廢止執業登記、3年內不得辦理,但讓其保有駕照,仍可駕駛自用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

    這次修法也新增,若小黃司機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如服用毒品駕駛,酒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若遭判刑逾6個月且不能緩刑,也會廢止執業登記,且3年內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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