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2未成年少女性交易一審判4年10月 皮條客上訴遭駁
2026/05/21 15:08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桃園郭姓男子竟媒介兩名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一審新北地院判處郭男4年10月。郭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判駁回上訴。(資料照)
桃園一名郭姓男子竟媒介兩名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嫖客劉姓男子看到未成年少女小花(匿名)質疑年紀,卻在獲知僅14歲仍未克制性慾,最終也吃上官司。一審新北地院判處郭男4年10月,劉男因獲得小花父母原諒,判3年緩刑。郭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男接攬嫖客,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並從通訊軟體聯繫到劉姓嫖客,談定以6000元交易,郭男則找了女子小玲(匿名)前往,劉男看到小玲時,雖懷疑小玲未滿18歲,女方坦言僅14歲,但他仍進行性行為。
郭男後續又找另名王姓嫖客,招攬未成年少女小花進行性交易,王男不知小花年紀而進行性行為。全案因小玲與小花的祖母發現此事前往報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男明知兩女於案發期間為14歲至16歲,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媒介兩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行為,並藉此牟利,雖有意調解,卻因雙方調解金額差距過大,未能調解成立。
劉男明知小玲尚未滿16歲,竟未能理性克制自身性慾,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深具不良影響,扭曲正確性觀念及金錢價值觀,同時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氣,所為實不可取。
新北地院審酌,劉男坦承犯行,並與小玲的父母親達成調解,已依約履行賠償,過去未曾犯罪,卻因一時失慮犯罪,認劉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的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判1年徒刑、緩刑3年、義務勞務120小時。
新北地院判定,郭男媒介兩女性交易的次數、獲取利益、造成兩女法益侵害程度,審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並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罪,其犯行時間集中,依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分別處3年4月徒刑、3年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