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割草機噴石砸車向朴子公所求償5.6萬 女子提國賠敗訴
2026/05/02 14:21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
陳姓女子認為車輛被割草時噴飛的石頭砸到,向朴子市公所求償。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陳姓女子去年8月間停車在嘉義縣朴子市一處停車格,認為車體有損傷,是因朴子市公所請的割草工人割草時噴飛石頭傷到車體,向公所提出國家賠償,求償車輛修復費及代步租車費共56919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證據難認定車輛受損是因除草作業噴飛石頭所致,駁回陳女之訴。
陳女主張,去年8月19日下午2點多將轎車停在朴子市一處停車格,遭割草工人噴飛石頭傷到車體,經估價後,車輛修復費用38919元,修復期間以每日1200元計算代步租車費用18000元,請求國賠總計56919元。
公所則主張,車漆掉落的原因多元,如長期日曬、遭砂石彈擊、洗車刷毛刀過硬等各式因素,陳女車輛車漆掉落原因均無法排除;陳女提初估價單是8月23日開立,與除草時間差4天,無法認定估價單記載車損是案發時發生,此車領牌離除草時間已4年,無法判定各車損是何時造成,且估價單所載引擎蓋及車頂蓋車損,非除草所造成,此部分違反經驗法則。
法院審理時,陳女提出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並指停車時間為8月19日上午8點30分,至晚上9點多時發現車子受損,也有割草砂石粉;但相關影像截圖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是否為陳女車輛,也難以辨識路邊樹旁人員身分舉動,也無案發監視器影像;車身受損照片僅能證明車身烤漆刮損痕跡,無法證明受損時間點及確切受損原因為何。
法官認為,依各項證據難認定車輛所受損害是因實施除草作業噴飛石頭所致,無從判斷車身刮損痕跡是日常使用所生痕跡或因割草所致的新痕跡,陳女據此主張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求償56919元,缺乏依據,不應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