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兩竊賊剪斷台鐵電纜 危及列車行駛安全判3年10月
2026/03/19 15:06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
台中陳姓、翁姓男子,聯手剪斷台鐵電纜線行竊,造成平交道柵欄無法正常運作,台中地院依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等罪,判決合併應執行3年10徒刑。示意圖。(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陳姓、翁姓男子,2023年先後兩次,拿大型電纜剪行竊台鐵的光纖電纜,造成列車無法與行控中心聯繫,平交道柵欄無法升起,危及列車行駛安全,兩人落網後翁男坦承犯行,陳男則否認,但法官不信,判決兩人依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合併應執行3年10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3年1月17日上午11點3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載翁男前往台鐵台中港支線1K+240M處,由翁男拿著大型電纜剪,剪斷光纖電纜,但因發現電纜處於通電狀態,擔心被電到不敢拿走,致竊盜未遂。不過已造成無線電訊號中斷,行控中心無法與行駛中的列車聯繫,產生危險。
接著,同年月20日凌晨3點38分,陳男再度駕駛自小客車,搭載翁男前往台鐵台中港支線,由翁男持電纜剪,竊取平交道號誌傳輸系統電纜線12公尺及總電源傳輸電纜線39公尺,並由陳男協助搬運上車離去,導致平交道喪失電力,沿線平交道柵欄因而處於垂降狀態,阻礙人車通行。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第一次行竊時,自己開車載翁男到場,翁男表示要下車小便,自己在車上睡覺,並不知道他剪電纜;第二次行竊時,自己則是在家睡覺,坦承有向袁姓朋友借車,但車子借給翁男開,並不知道他去偷電線。
翁男雖坦承兩次行竊犯行,但辯稱該處為貨運路線,無線電光纜遭剪斷,還有其他傳統方式可供聯繫,不致發生列車追撞的危險,否認有妨害火車行駛安全。
法官認為,兩人共同犯案明確,因分別曾犯毒品、廢棄物清理法和詐欺,5年內再犯均屬累犯,兩人共同犯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兩人均應執行3年10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