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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帳戶給詐團咬出對方身分 少賠71萬元

    2025/12/10 09:1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陳女提供帳戶給詐團,但說出拿帳戶人的身分,因此少賠71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陳女提供帳戶給詐團,但說出拿帳戶人的身分,因此少賠71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陳女為了賺8000元,把自己的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詐團。她的帳戶被匯入92萬元,被害人提求償告訴,但陳女在交付帳戶時,曾與詐團成員劉男見面和吃飯,她清楚說出對方的身分,因此法院判決,她僅賠被害人21萬元,其餘71萬要劉男負責。

    判決書指出,陳女在臉書看有人刊登收購金融卡的訊息,與對方聯繫,得知刊登者是其楊姓朋友的先生,雙方約定8000元成交,並約在台中市某停車場交付。

    陳女向法官說,當天她由楊男載送,去見一名叫「文彥」的人,當天3人先在台中火車站會合,在一停車場停車再去吃飯,吃飯時間約10分鐘,回到車上,她把帳戶、提款卡交給「文彥」,「文彥」就是劉男。

    陳女的帳戶先後被匯入92萬元,被害人先向陳女求償,後來陳女向她說,帳戶係交給劉男,被害人改向劉男求償。

    劉男辯稱,他未曾以8000元代價向陳女取得帳戶。陳女和楊男聯合要坑他,此案欠缺更具體的證據,但他的說法不為法官採信。

    法官表示,陳女已透過秀水鄉的調解委員會與被害人和解,目前已賠21萬元。此案事證已相當明確,劉男應賠償原告71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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