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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飆罵五字經 男涉公然侮辱起訴判無罪

男子路上被罵五字經,檢方依公然侮辱起訴對方,法官判無罪。(資料照)

男子路上被罵五字經,檢方依公然侮辱起訴對方,法官判無罪。(資料照)

2025/03/19 08:3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兩名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陳男辱罵張男五字經,張男不甘受辱提告,檢方也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然而新竹地院審理認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法官不認為被告所為將使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諭知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去年7月17日早上7點多,陳男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張男發生行車糾紛,竟辱罵五字經,檢方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陳男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不是在罵告訴人,是在自言自語,他沒有要毀損告訴人名譽的意思。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譯文,二人當下對話內容為:張男:「你最好警察到你還是這樣的態度。」陳男:「……不要亂叫,不要太過,X你娘機掰!」張男:「怎樣!別太過份,你撞到別人是什麼態度,搞什麼東西啊!」

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不允其先行離去、或受告訴人言語及態度激發、甚或因即將遲到可能失去工作導致情緒起伏激動,一時氣憤、衝動,而說出五字經的可能性,與刻意要貶損他人名譽之情節有別,綜合觀察被告口出此類言詞語氣、聲調、動作、所在情境、前後脈絡、詞義組合方式與指涉意涵等,難認被告所為將使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審查基準,被告上開言詞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以刑罰相繩。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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