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醉漢打人又酒駕挨罰18萬 竟控警察沒有善盡保護他的義務
黃男指控員警沒有善盡保護他的義務,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黃男堅持取回鑰匙開車,判決他敗訴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去年6月醉酒打人,被員警管束1個多小時後解除,他堅持要取回汽車鑰匙,還騙警察說,他會等天亮再來開車,不料,卻是逕自開車駛離警察局,很快被員警攔查,他拒絕酒測,收到18萬元且吊銷駕照的罰單,黃男提起行政訴訟,指控警察沒有善盡保護他的義務,又陷害教唆他酒駕,再尾隨舉發,法官卻認為,員警要代為保管鑰匙,但黃男堅持取回,警方並無陷害教唆酒駕又尾隨舉發,判決黃男敗訴確定。
彰化縣黃姓男子去年(2023年)6月14日深夜11時許酒醉打人,被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警員帶回警局管束1個多小時,到翌日(15日)凌晨1時許,他精神已趨穩定,無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警員終止管束,不料,他卻在酒意甚濃時,堅持駕駛汽車離去,很快就被員警盤查,但他拒絕酒測,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罰單,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講習,黃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被員警終止管束後,又被員警尾隨攔查舉發,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員警有保護他的人身安全義務,應確保他能安全駕駛車輛,才可交付汽車鑰匙,或聯繫家屬,另外,員警把汽車鑰匙交付他,有陷害教唆他酒駕之嫌,之後又尾隨攔查開罰單,開罰單過程違法,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卻認為,依彰化縣警局員警的密錄器等證據,黃男被管束後,員警見他精神已趨穩定,將他解除管束,為避免黃男酒後駕車,警員曾說要代為保管汽車鑰匙,或交由他人保管鑰匙,但黃男仍堅持自己取回汽車鑰匙,並向警員表示自己等天亮才會開車,員警遂把汽車鑰匙交給黃男,並一再向黃男告誡不得駕車,不料,黃男仍酒後開車上路,被員警攔查舉發。
法官認為,證據顯示,警員沒有陷害教唆而尾隨舉發之事,黃男上述主張不能採信,另外,黃男被警員攔停後,經警方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後,仍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自有「拒絕配合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的違規行為,處罰18萬元且吊銷駕照,應參加道路交通安講習,均屬有據,並無違誤,駁回黃男之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