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告與小女友在公園「愛愛」 獲判無罪
男子被告與小女友在親子公園「愛愛」,獲判無罪。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劉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女小又(化名),之後劉男因被控與小又在苗栗縣竹南鎮獅山親子公園發生性關係,但小又當時僅13歲。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後,認為無確切證據可確信劉男當時確實與小又發生性關係,因此判處劉男無罪。
小又稱,2022年間使用交友軟體認識認識劉男後交往,之後因劉男屢次要求見面,2人便約在獅山親子公園,之後劉男便將小又帶到無障礙廁所褪去小又衣褲發生性行為。
小又說,當時曾透過社群軟體告知劉男,自己僅13歲將滿14歲。劉男則稱,確實曾跟小又前往獅山公園,但並未發生性行為,且交友軟體的最低使用年紀是18歲,所以他認為小又已經滿18歲。
法官審理時,發現提交的小又驗傷單確實記載小又陰部有「處女膜環12點鐘陳舊型撕裂傷」。但法官檢視紀錄後,發現小又與劉男交往前曾與另一名王男交往,並且發生性關係。法官因此難以認定小又陰部傷勢為劉男造成。
法官認為,劉男針對是否曾與小又發生性關係先後稱「好像有」、「沒有印象」、「忘記了」、「不知道」等語,確有避重就輕之嫌,但無其他補強證據,無法認定劉男確實與小又發生性行為,因此判處劉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