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約女友人的國中女兒出遊愛愛 男被判刑4個月
賴姓男子見女性友人的國中女兒「小美」可愛,私下約出遊並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情境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賴姓男子,見女性友人的國中女兒「小美」(化名)可愛,私下約小美出遊並帶回住處與小美發生性關係;小美的媽媽得知後,報警提告。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賴男犯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但未違背小美之意願,處4個月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賴男知悉小美並看著小美成長,於小美就讀國二起,2人經常透過Messenger聯繫。賴男於去年9月11日約小美出遊,並帶回住處與小美發生性關係。
因當天小美是翹課赴約,於上學途中由賴男開車接走;小美的媽媽接獲校方通知,賴男行徑也東窗事發。小美的媽媽報警提告,賴男由苗栗地方檢察署起訴。
案經苗栗地院法官調查,審酌賴男與小美之關係,本應妥適照護,也明知小美未滿16歲,性自主權之觀念未臻成熟,竟為逞個人性慾而對小美為性交行為,核犯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惟法官考量,賴男始終坦承犯行,且未違反小美之意願,並兼橫雙方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小美媽媽表示之意見,判處賴男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