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給詐團 男被判刑7個月還要賠532萬
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黃姓男子被判刑7個月還要賠償被害人532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黃姓男子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李姓被害人因誤信詐騙技倆,陸續將532萬元匯入該帳戶,李男查覺受騙後,匯款早被提領一空,黃男事後被視為詐騙幫助犯判刑7個月,屏東地院並判決黃男應賠償李男損失的532萬元,可上訴。
李姓男子2年多前誤信投資詐騙技倆,以為穩賺不賠,先後分3次匯出150萬元、275及107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銀行帳戶,李男查覺受騙後,該帳戶內532萬元已被提領一空,經報警處理,警方逮到該帳戶持有人黃姓男子,黃男被視為詐騙幫助犯送辦,屏東地院依洗錢罪判處黃男7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李男不甘鉅額損失,向黃男提告求償532萬元;屏東地院審理時,黃男未出庭抗辯,也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判決黃男應給付李男532萬元,並加計5%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