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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享豪奢!王貴鋒1.5億交保免押 檢抗告遭高院4理由駁回

前台中商銀董事長王貴鋒。(資料照)

前台中商銀董事長王貴鋒。(資料照)

2024/07/01 18: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中商業銀行及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前董事長王貴鋒,被控挪用公司資金租購豪車、租私人飛機、租豪宅等奢侈行為,淪為私用,享受豪奢生活,致2公司遭到損害達11億元,檢方依銀行法等罪嫌將王貴鋒起訴後移審,但新北地院裁定王貴鋒以1億5千萬元交保,檢方不服,以王有串證及逃亡可能,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檢方已訊問被告、證人等多達118人,證據已獲保全等4大理由,今駁回抗告確定。

新北檢抗告指出,王貴鋒一人掌控台中銀集團的人事權,台中銀內控制度在王貴鋒利益前,毫無功用,王的影響力極大,眼線擴及金管會,其影響力將使證人無法吐實,且他有能力輕鬆在國外生活,又否認犯重罪有高度動機逃亡,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應予羈押。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新北地院裁定王貴鋒以1億5千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等「三限」的強制處分,交出加拿大護照給法院保管及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規定,代替羈押屬適當。

高院並以4大理由,駁回檢方抗告。首先,依卷證資料顯示, 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訊問包含王貴鋒、同案被告、證人共118人,相關證人均已到案並具結作證,及查扣、調閱相關證物、書證,並就扣案的王貴鋒及同案被告的手機進行數位採證,此案的相關證據已獲保全。

其次,檢察官未指出王貴鋒迄今有何逃亡、企圖逃亡、通緝情形,也未具體指出目前尚有何共犯或證人未到案或尚未具結證述待傳,或王貴鋒迄今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積極作為,難認「有事實足認」王貴鋒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訴法規定的羈押原因。

再者,檢方抗告稱王貴鋒有羈押必要所依據的事證及理由,均在起訴移審訊問程序中陳述過,經新北地院綜合權衡考量,而裁定命王貴鋒提出1.5億元高額保證金、限制出境等「三限」等強制處分,做為防止其逃亡的替代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高院最後指出,審理期間,若新北地院或檢察官發現王貴鋒逃亡的可能性提高,可依職權調高交保金、或施以配戴電子腳鐶等科技監控,或必要時,法官得隨時再對王執行羈押;因此今將檢方抗告駁回確定。

檢方調查,王貴鋒於擔任台中銀保經公司負責人時,先將董事長核決權限提高至1億元,為了彰顯自身財力與不凡地位,又不想在年報中揭露實情,遂以租用公務車名義向極緻租賃實際負責人周哲男租購勞斯萊斯幻影、全球限量99台的奧斯頓.馬丁「Zagato」超跑供己享受,但租期屆滿後未過戶給公司。

王還向周租用「龐巴迪挑戰者350型」私人飛機,帶親友出國旅遊,又租用北市中山區豪宅為招待所,與同好一同抽雪茄、打牌聚會,來賓不乏政治人物、藝人等,裝潢費、酒水服務費等均由公司支出,他另以贊助卡丁車比賽方式,圖利周男公司3億餘元,致使銀行受損11億18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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