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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混了!法官無故讓案件「躺」了4年6月 移送職務法庭懲戒+罰俸

現職嘉義地院法官王榮賓無故讓案件「躺」了4年6月,影響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認為有懲戒必要,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建議申誡、罰俸1個月。(記者楊國文攝)

現職嘉義地院法官王榮賓無故讓案件「躺」了4年6月,影響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認為有懲戒必要,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建議申誡、罰俸1個月。(記者楊國文攝)

2024/06/14 16: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嘉義地院法官王榮賓任職新竹地院地官期間擔任某毒品案的受命法官,因該合議庭誤依刑訴法規定判決,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新竹地院更審,王榮賓竟讓卷宗「躺」了4年6月,直到他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批示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經法官評議委員會審議認定王榮賓法官置民眾權益於不顧,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約10多萬元。

新竹地院指出,2017年3月10日,王榮賓法官擔任新竹地院審理葉姓男子、梁姓及許姓少年等3人涉犯毒品案的合議庭受命法官。因合議庭就梁姓及許姓少年涉案部份,誤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公訴不受理,經梁姓少年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於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於2019年2月12日將該發回的卷宗資料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翌日即將該卷宗資料送交王榮賓法官核示。

不過,王榮賓法官擱置案件,未依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即2023年8月28日,才以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竟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之久。

新竹地院發現後,立即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議王榮賓法官違失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因此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審議後指出,王榮賓法官未依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第14條規定履行法官職務,未儘速批示案件送分案室分案,並將案件妥速簽移適當的法庭審理,卻遲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即112年8月28日,始以審理單批示該發回案件之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案件處理長達4年6月之久,使梁姓少年涉犯的刑事犯罪無法及時透過司法權行使,於合理時間內確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民眾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亦使該發回案件因未分案而無從管考。

法評會認為,王榮賓法官所為,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未善盡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對法官應明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的形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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