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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持亡夫印鑑章及存摺提領存款283萬 依偽造文書罪判刑

邱姓婦人持亡夫印鑑章及存摺提領行庫283萬元存款,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資料照)

邱姓婦人持亡夫印鑑章及存摺提領行庫283萬元存款,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資料照)

2024/06/07 11:2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邱姓婦人在丈夫身故後2天,持亡夫印鑑章及存摺先後提領丈夫行庫內的存款共283萬元,因損害行庫管理存戶資料的正確性及全體遺產繼承人權利,邱婦被屏東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5個月及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邱姓婦人的陳姓丈夫在2年多前身故,邱婦在未徵得其他遺產繼承人的同意下,擅自持亡夫的印鑑章及存摺前往銀行、農會,分別提領亡夫的231萬及52萬元存款,再存入自己的戶頭內,損害銀行及農會管理存戶資料的正確性,並侵害其他遺產繼承人的權益,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屏東地院認為,邱婦明知丈夫已死亡,仍偽造行庫取款憑條提領亡夫帳戶款項,且金額非微,難認犯罪情節輕微,有接受刑罰的必要,以彰顯法律嚴正性,依偽造文書罪分處5個月及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待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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